馬修5:登山寶訓

380 matthaeus 5佈道部分2耶穌將六種古老的教義與新教義進行了對比。 有六次他引用了之前的教學,主要來自托拉本身。他曾六次解釋說他們還不夠。 他表現出更嚴格的司法標準。

不要鄙視別人

“你聽說過古人說過,不可殺人[謀殺]”; 凡殺人的,必受審判”(第 21 節)。 這是托拉的引述,它也總結了民法。 人們在讀聖經給他們聽的時候聽到了。 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人們大多是聽而不是讀。

誰把律法的話“告訴古人”? 是上帝親自在西奈山上。 耶穌沒有引用任何歪曲的猶太人傳統。 他引用托拉。 然後他將誡命與更嚴格的標准進行對比:“只是我告訴你們,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第 22 節)。 也許這甚至是律法書的意圖,但耶穌並沒有以此為基礎進行辯論。 他沒有說明是誰授權他教書。 他所教導的是真實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他是說這話的人。

我們因為憤怒而受到審判。 想要殺死或想要別人死亡的人是他心中的兇手,即使他不能或不想這樣做。 然而,並不是每一個憤怒都是罪。 耶穌自己有時會生氣。 但耶穌清楚地說明了:任何生氣的人都在管轄之下。 原則是用硬言辭; 未列出例外情況。 在這一點上,在佈道的其他地方,我們發現耶穌非常清楚地闡述了他的要求。 我們不能從講道中接受陳述,並且表現得好像沒有例外。

耶穌補充說:“凡對弟兄說,你這無用的人,就是犯了公會的罪; 誰說,你這愚昧人,就是犯了地獄之火”(第 22 節)。 耶穌並沒有在這裡向猶太領袖提到新的案例。 他更有可能引用的是“一無是處”,這是抄寫員已經教過的一個短語。 接下來,耶穌說對邪惡態度的懲罰遠遠超過民事法庭的判決——它最終會一直持續到最後的審判。 耶穌自己稱人為“愚人”(馬太福音 23,17,同一個希臘詞)。 我們不能將這些術語用作要從字面上遵循的律法主義規則。 這裡的重點是澄清一些事情。 關鍵是,我們不應該鄙視別人。 這個原則超出了托拉的目的,因為真正的正義是上帝王國的特徵。

耶穌用兩個比喻清楚地表明:“所以,你在壇前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你的弟兄懷恨你,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兄弟,然後來獻祭耶穌生活在舊約仍然有效的時代,他對舊約律法的肯定並不意味著它們今天仍然有效。 他的比喻指出人際關係應該比犧牲更重要。 如果有人對你有意見(無論是否合理),那麼其他人應該邁出第一步。 如果她不這樣做,請不要等待; 主動。 不幸的是,這並不總是可能的。 耶穌並沒有頒布新的律法,而是用明確的話解釋了原則:努力與人和好。

“當你還在路上的時候,立刻和你的對手達成協議,以免對手把你交給法官,法官又交給法警,你就會被投入監獄。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要還清最後一分錢,才能從那裡出來”(25-26 節)。 同樣,並非總是可以在法庭外解決糾紛。 我們也不應讓向我們施壓的控告者逍遙法外。 耶穌也沒有預言我們永遠不會在民事法庭上得到憐憫。 正如我所說,我們不能將耶穌的話提升為嚴格的法律。 他也沒有就如何避免債務牢籠給我們明智的建議。 對他來說更重要的是我們尋求和平,因為那才是真正的正義之道。

不要貪圖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第 27 節)。 上帝在西奈山下了這條誡命。 但耶穌告訴我們,“凡注視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28節)。 第十誡禁止貪婪,但第七誡卻沒有。 它禁止“通姦”——一種可以受民法和刑罰規範的行為。 耶穌並沒有試圖用聖經來證實他的教導。 他不必。 他是活的道,比書面的道更有權威。

耶穌的教導遵循一個模式:古代律法只規定一件事,但真正的正義需要更多。 耶穌為了切中要點而發表了極端的言論。 談到通姦,他說:“如果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把它挖出來扔掉。 寧可你的一個肢體死去,也不要全身都被扔在地獄裡。 若是你的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 你們寧可死一個肢體,也不至於全身下地獄”(29-30節)。 當然,失去身體的一部分總比永生要好。 但這並不是我們真正的選擇,因為眼睛和手不能使我們犯罪; 如果我們刪除它們,我們將犯下另一種罪過。 罪惡來自內心。 我們需要的是心的改變。 耶穌強調我們的思想需要被治療。 它採取極端措施來消除罪惡。

不要離婚

“又有話說:‘休妻的,必須給她休書’(31節)。 這指的是經文 5. 鉬24,1-4,接受離婚書作為以色列人已經建立的習慣。 這條法律不允許已婚婦女與她的第一任丈夫再婚,但除了這種罕見的情況外,沒有任何限制。 摩西的律法允許離婚,但耶穌不允許。

“我又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因姦淫,就是使她犯姦淫; 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32 節)。 這是一個嚴厲的聲明——難以理解,也難以實施。 假設一個壞男人無緣無故地趕走了他的妻子。 那麼她就自動成為罪人了嗎? 另一個男人與這個離婚的受害者結婚是一種罪過嗎?

如果我們將耶穌的話解釋為不可改變的律法,我們就會犯錯。 因為保羅被聖靈指示,離婚還有另一個合法的例外(1. 哥林多前書 7,15)。 雖然這是對登山寶訓的研究,但請記住,馬太福音第 5 章並不是關於離婚的最終定論。 我們在這裡看到的只是圖片的一部分。

耶穌在這裡的陳述是一個令人震驚的陳述,想要說清楚 -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總是與罪有關。 上帝打算在婚姻中終身承諾,我們應該努力按照他的意圖堅持她。 當事情不順利的時候,耶穌並沒有試著談論該怎麼做。

不要發誓

“你們也聽見有話對古人說:‘不可起假誓,要向耶和華守誓’”(第 33 節)。 這些原則在舊約聖經中有教導(4. 莫 30,3; 5. 鉬23,22). 然而,妥拉清楚地允許,耶穌卻沒有:“但我告訴你們,你們根本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這是上帝的寶座; 也不靠地,因為這是他的腳凳; 也不靠近耶路撒冷,因為這是大王的城”(34-35節)。 顯然,猶太領袖允許根據這些事情起誓,也許是為了避免宣讀上帝的聖名。

“你也不能指著你的頭起誓; 因為你不能讓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但是讓你的演講是:是的,是的; 不,不。 凡在這之上的,都是惡的”(36-37節)。

原則很簡單:誠實——以驚人的方式表達清楚。 允許例外。 耶穌本人超越了簡單的是或否。 他經常說阿門,阿門。 他說天地會過去,他的話不會。 他呼喚上帝來見證他說的是真話。 同樣,保羅在他的信中使用了一些宣誓誓詞,而不是簡單地說是(羅馬書 1,9; 2. 哥林多前書 1,23).

因此,我們再次看到,我們不必將登山寶訓的表達陳述視為禁止從字面上遵守。 我們應該誠實,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以特別肯定我們所說的真相。

舉個現代的例子,在法庭上,我們可以“發誓”說我們說的是實話,因此我們可以向上帝求助。 說“宣誓書”可以接受,但“宣誓”不行。 在法庭上,這些詞是同義詞——而且都不僅僅是肯定的。

不要尋求報復

耶穌再次引用妥拉的話:“你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第 38 節)。 有時聲稱這只是舊約報復的最高水平。 事實上它代表了最大值,但有時它也是最小值(3. 鉬24,19-二十; 5. 鉬19,21).

然而,耶穌禁止妥拉所要求的:“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作對”(39a 節)。 但耶穌自己反對壞人。 他把貨幣兌換商趕出聖殿。 使徒們為自己辯護反對假教師。 當士兵要鞭打他時,保羅通過援引他作為羅馬公民的權利來為自己辯護。 耶穌的話又是誇張了。 為壞人辯護是允許的。 耶穌允許我們對壞人採取行動,例如向警方報案。

耶穌的下一個陳述也必須被視為誇大其詞。 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將它們視為無關緊要。 這完全是對原則的理解; 我們必須允許它在不從這些規則中製定新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挑戰我們的行為,假設從不允許例外。

“若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給他”(39 節下)。 在某些情況下,最好像彼得那樣走開(使徒行傳 1 Cor2,9)。 像保羅那樣用言語為自己辯護也沒有錯3,3)。 耶穌教導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的原則,而不是規則。

“如果有人想和你爭論並拿走你的外套,就讓他也拿走你的外套。 如果有人強迫你走一英里,你就跟著他走兩英里。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的,不可推辭”(40-42節)。 如果人們起訴你要 10.000 法郎,你不必給他們 20.000 法郎。 如果有人偷了你的車,你也不必放棄你的貨車。 如果一個醉漢向你要 10 法郎,你根本不必給他任何東西。 耶穌誇張的說法並不是要讓其他人以我們為代價獲得優勢,也不是要獎勵他們這樣做。 相反,他擔心我們不會報復。 小心和好; 不會試圖傷害他人。

不要討厭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第 43 節)。 摩西五經命令愛,它命令以色列殺死所有迦南人並懲罰所有不法分子。 “我又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44 節)。 耶穌教導我們一種不同的方式,一種在世界上找不到的方式。 為什麼? 所有這些嚴格的正義的模式是什麼?

“使你們成為你們天父的兒女”(45 節上)。 我們要像他一樣,他如此愛他的敵人,以至於他派他的兒子為他們而死。 我們不能讓我們的孩子為我們的敵人而死,但我們也應該愛他們並為他們祈禱祝福。 我們跟不上耶穌設定的標準。 但是我們一再失敗不應該阻止我們去嘗試。

耶穌提醒我們,上帝“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惡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45 節下)。 他對每個人都很好。

“因為如果你愛那些愛你的人,你會得到什麼回報? 稅吏不也是這樣嗎? 如果你只是對你的兄弟友善,你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異教徒不也做同樣的事嗎?” (46-47 節)。 我們蒙召要做比平時更多的事,比未歸正的人做的更多。 我們無法做到完美並不會改變我們始終追求進步的使命。

我們對他人的愛是完全的,要擴展到所有人,這就是耶穌說的意思:“所以你們要完全,正如你們在天上的父完全一樣”(第 48 節)。

邁克爾莫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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